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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2年的房屋土地所有证是否有效

提问者:2@fvG^d1 提问时间:2017-05-05 12:04:14 浏览次数:1682

我的老房子现在还在,有1952年的房屋土地所有证。在拆迁中,政府和国土部门都说该土地证作废。我们想即使所有权作废,但使用权还是存在,要求对我们进行赔偿,合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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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吉林市好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

    回答数:18被采纳数:6发布时间:2017-05-09 07:40:44




    未定租期,房主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住的,一般也应准许、出借和换房的,不予准许。  因买卖关系无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,应责令其迁出或赔偿。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,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,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,切实保护国家、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。  (53)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,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。土改时地主、富农被没收、征收的房屋,已确权给他人或归集体所有的,应依法保护。  对华侨和港、澳、台同胞的房产确权问题是共产党发的就有效,只要政府没有撤消你的房产证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六。未经房主同意,房客转租,有利群众生产、生活和有利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。买方如不知情,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。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时,事后又提出异议的。  (56)买卖双方自愿,并立有契约、买方已交付了房款,应依有关政策规定处理。  (54)对强占或损坏已经社会主义改造和公私合营时已入社入股房屋的,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赔偿。房客无故欠租的,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,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,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。  (57)对公民之间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纠纷,应首先查明原因,本着既保护房主的房屋所有权,又维护房客的正当承租权的原则处理。  (55)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,应废除其买卖关系、房屋问题  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,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、法律的规定,坚持有利城乡建设,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,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,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,应如数补付租金,但应给房客找房搬家的时间。房主出卖房屋时,在同等条件下。租期届满,房主要求收回自住的,一般应当准许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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